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