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评价考核体系;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食品、基建房屋、重大宗教活动等安全检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排查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
(四)对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等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治理,维护辖区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五)对临时活动点进行监督管理。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宗教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