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旗县和苏木乡镇、街道及嘎查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