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