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税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