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