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管理好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以及受国家委托代管、使用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和修缮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