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或者吊销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予以公告:(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义教规,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二)自愿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