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按照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