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按照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宗教事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档案管理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