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改造、移民搬迁等工作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