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