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