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七条有效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自治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和聘用计划。自治区宗教团体对申请和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宗教院校到自治区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