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损毁、改变或者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