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损毁、改变或者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