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条有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