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