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三)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七)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