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十九条有效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