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新建设的口岸、检查站的物业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口岸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口岸、检查站区域规划图、用地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他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