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内兴建物业的,应当征求口岸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口岸部门参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