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影响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