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两百万元人民币,但是工程总造价在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