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