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十条有效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二)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中标后未提交履约担保。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