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