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