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