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履约担保或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担保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