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