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应当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