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招标第十三条有效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照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二)已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