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