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