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