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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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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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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