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