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