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第十条有效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