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