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