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再转让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