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前再转让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