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