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家庭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者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