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