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

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