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