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家庭服务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