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