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