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