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