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十九条有效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不能提供合同约定工作条件的;(二)强迫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三)对服务人员有虐待行为的;(四)严重损害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五)要求服务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六)要求服务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