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十八条有效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三)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四)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