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十五条有效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