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十六条有效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服务人员有权了解家庭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待遇和条件。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